张玉滚|复查张玉环案,已被羁押25年,真相到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2-12   来源:资讯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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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陷命案被羁押近25年后,申诉者张玉环终于在南昌监狱里等来了立案复查的消息。此时,距离他刑满释放还剩两年零九个月。2018年6月20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西高院已对张玉环案立案复查,并已通知律师阅卷。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忽然失踪。次日,被发现死在附近的下马塘水库内。几天后,时年26岁的同村人张玉环被警方锁定为嫌凶。2001年11月28日,经过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后,张玉环终审被判死缓。

  漫长的25年里,张家人一直四处奔走,持续申诉。2018年6月13日,本案代理律师王飞和尚满庆在查阅张玉环案的案卷材料后提出诸多疑点:物证缺乏鉴定,无法直接证明张玉环作案,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并形成证据闭环;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之间存在很大出入;江西高院终审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涉嫌程序违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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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张玉环案 也是蛮心酸的等待了25年才得这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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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0月24日,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两男孩失踪,其家属及村民四处寻找未果。第二天上午,两个孩子的尸体在下马塘水库被发现。赶到现场的村医张幼玲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劝说家属报警。经过勘查,警方初步认定张磊、张翔系他杀。南昌市公安局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称,两名死者均为死后被人抛尸入水,张磊为绳套勒下頦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翔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案卷材料显示,进贤警方对全村61户案发时在村内、且有能力实施犯罪的人员逐个进行了排查。1993年10月27日,被害人张翔的邻居张玉环被进贤县公安局带走收容审查。

  收容审查当天,警方对张玉环的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张玉环称其1993年10月24日上午在离家一华里外的自留地挑禾秆,期间共回家三次,时间分别是:10点50分、11点30分和13点,且前两次回家时,妻儿都不在。法医学鉴定书显示,法医依据死者张翔胃里残留的红薯皮,鉴定出两名孩子死亡的时间正是10月24日上午11点半。几天后,警方宣布案件告破,张玉环被指是杀害两个孩子的嫌凶。进贤警方于1993年11月10日作出的“10.25”凶案破案报告称,“24日当晚,天下了一些小雨,全村人都将平时放在晒场上守夜的谷收回了家,唯独张玉环没有,还反常地冒雨独自守谷。”进贤警方称,张玉环在24日夜里其当时的妻子宋小女睡着后,趁天黑下雨,独自拖板车去晒场收谷之机,将两具尸体装入从自家檐廊上拿走的一条旧麻袋内,拖至晒场后再背往下马塘水库实施抛尸。

  不过,关于雨夜移尸的情节,仅南昌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当晚十时许,被告人张玉环乘天黑下雨之机”转移尸体。后来,该一审判决被撤销,南昌中院的重审判决对此情节的表述是“当天夜里,张玉环借到晒谷场看谷之机”移尸。江西省气象中心出示的进贤县1993年10月17日至29日气象资料显示,1993年10月24日白天和夜间,进贤县都没有降水,最早的一次降水出现在10月25日凌晨4点。警方破案迅速,但该案此后经历了长达8年的司法程序。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张玉环分别作出两份有罪供述,12月29日他被逮捕,7天之后,即1994年1月5日,南昌市检察院以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辩称冤枉,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原一审判决显示,南昌中院对此不予采纳,认为他“纯系推卸罪责”。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犯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被认定为张玉环在拖禾草回家进厨房喝水时,看到张磊和张翔在其屋檐下玩时将阶檐上的土往下扒,对张磊打了两巴掌,张磊抓破了他的手,他顿起杀念,杀害张磊后又对张翔灭口。该判决中,南昌中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显示,此次审判,无律师为张玉环辩护。因不服判决,张玉环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后,案件           陷入了长达数年的停滞。时隔六年半,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张玉环仍然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张玉环被送往监狱服刑,但他和家属持续申诉喊冤。张玉环现在的代理律师王飞认为,当时在严打时期,张玉环被认定杀死两个孩子却未判死刑立即执行,判死缓是“留有余地”。裁定书显示,江西高院终审该案时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且裁定书中并未显示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而当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王飞认为:“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无论是在当年的庭审中,还是后来的申诉过程中,张玉环始终坚称,他的两份有罪供述,均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2000年至2002年,阿青因犯抢劫罪跟张玉环一同关押在进贤县看守所第七监室,他告诉记者,当时张玉环整天喊冤,在看守所里打架、绝食甚至自残。阿青称,张玉环曾对他说,他被刑讯逼供,几天几夜不让睡觉。阿青曾就上述内容,向律师作出一份书面陈述。案卷资料显示,在张玉环被带走前后,进贤警方对他进行的一次询问和前两次讯问中,他均不认罪。1993年11月3日,也就是其被抓后的第7天,在警方所称“再三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后,他招供了。第二天,他又作出一份有罪供述。这两份有罪供述成为张玉环最主要的罪证,但两者之间却在第一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作案手法、藏尸地点等情节上存在诸多矛盾。比如,张玉环第一次供述的作案地点是在同村张建华的菜地里,第二次又称是在其兄张民强堆放杂物的房内。

  第一次供述中称其用手掐住张磊喉咙将其按在地后,从水边捡了一个蛇皮袋做绳子将张磊勒住,再用直径3厘米的杉树棍朝张磊击打致其死亡,第二次供述则称其用手掐住张磊颈部后,先用木棍击打张磊胸背部数下,再用一根长2米的麻绳顺着张磊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其窒息死亡。此外,该案重审时的辩护律师邓小斌还发现,张玉环第一次作出有罪供述的地点,是在距其被关押地近20公里的一个乡政府内。南昌中院重审该案时,张玉环的法庭供述变成有罪供述是按照村里人的议论编造的。而重审判决则认为,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虽有出入,但在作案情节方面的交代基本一致,死者的伤痕特征与张玉环两次供述的杀人手段完全吻合。张玉环称遭刑讯逼供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的另一个与张玉环有罪供述吻合的情节,是其手上的抓痕。重审判决认定,张磊在被打后用手抓了张玉环,将后者两手背抓伤出血。进贤县公安局法医于1993年10月27日作出的人体损伤检验称,张玉环左手食指和右手中指的掌指关节背侧有两道手抓可形成的伤痕,且损伤时间约为3、4天前。而在同一天的问询笔录中,张玉环称左手背的伤是24日搬谷子到晒谷场时撞到墙壁弄伤的。张玉环哥哥张民强认为,若张玉环的手背真是张磊抓伤的,那么张磊指甲里应该留有张玉环的DNA,但当年警方在办案时未曾作此鉴定。除了张玉环在11月3日和11月4日作出的两次有罪供述外,警方在抛尸现场提取的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和在张玉环家查获的一根镶嵌红头绳的麻绳,是当年法院判定张玉环杀人的关键物证。对于被认定是杀人工具的麻绳,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称约有两米长,用一根红头绳嵌进去作记号,“在我家就可以找到”。

  而据《现场勘察笔录》记录,警方在张玉环家谷仓提取到的镶嵌红头绳麻绳长为5米。重审判决认定,警方查获的麻绳与张玉环供认的特征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证实其家有过两根红头绳作记号的麻绳。王飞指出,除了张玉环反复不定的口供以外,从张玉环家里提取的麻绳,没有任何指纹、血迹、皮肤组织等证据证实就是勒死张磊、张翔的作案工具,“发现小孩陈尸水库次日从水库中打捞到的麻袋,同样无法证实就是抛尸工具。”

  1993年11月3日和11月4日的两次认罪笔录中,张玉环曾供认装尸体的是从自家拿的有破洞的麻袋。案卷资料显示,进贤县警方在出庭时,出示了一只带有补丁的麻袋,称是10月26日,即该案受害者尸体被发现后次日,在下马塘水库中捞起的,并称打捞时有许耀华、张小平、张鹏飞、张运海4人在场。但在庭审过程中,张玉环却当庭翻供,说麻袋并非自家的。重审判决则认定,张玉环供认的麻袋特征与抛尸现场提取的麻袋特征基本相同。王飞还注意到,案卷中还有当时张家村6岁女童杨某女的一份口述材料,她称自己曾在10月24日中午12点看到张磊和张翔朝下马塘水库方向走去,但对于这份证据,当时法庭并未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更未采纳。

  法院最终认定张玉环的杀人时间是上午11时许。张家人的申诉一直未获进展,而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让他们重拾信心。当年到过捞尸现场的村医张幼玲曾找到张玉环的哥哥张民强和弟弟张平凡,劝说他们,“一起凑钱也要给张玉环申诉”。2018年6月5日,张民强在江西省南昌监狱会见张玉环,告知了他立案复查的消息。从1993年10月被抓至今,张玉环已被羁押近25年,在获得多次减刑之后,距离他刑满释放还有两年零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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